主题: 安康一对表姐弟结婚十三年,法院:婚姻无效!

  • 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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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0/22 17:29:25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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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弟结婚,本想亲上加亲,奈何变成无效婚姻,审理此离婚案的法官震惊了,原、被告都不知近亲禁止结婚。
01
案情简介



紫阳蒿坪的小汪(男)与小美(女)经人介绍于2009年年初认识,因小汪家境不好,小美属再婚,在相互没什么意见的情况下双方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小美与其前夫生育的女儿一直由原告父母领养照顾至2014年。2014年后,小美去了上海,不久便把女儿也带到了上海,此后,小美对待小汪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中途未回过家,小汪也打听到小美在外已与他人同居生活,直到2019年10月,小汪搬家,小美在搬家当天赶回来,进屋就开始寻衅闹事,将家中家具砸坏。小汪认为,小美已与他人同居生活已达八年,其行为已明确表明不想再与自己共同生活,故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美离婚。

02
审理经过

经紫阳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汪的母亲与被告小美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小汪与小美系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经法庭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法院认为,原告小汪与被告小美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女儿小陈的抚养权,因系被告小美与其前夫生育,故应继续由小美抚养教育较为适宜,原告小汪不给付抚养费。2021年12月,紫阳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小汪与小美的婚姻无效,女儿小陈由小美抚养教育,小汪不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同时,针对婚姻效力问题不能进行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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