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居住所在地的社区递交申请。
1、社区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2、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资料报区保障部门初审。同时在申请人居住地将认定结果公示1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3、汉滨区保障部门对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后的保障对象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居住地公示10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同时,按照安住保办【2017】7号文件规定,区直党政企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实行市区联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