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6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汪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2月10日,法院对汪某某依法处以15日司法拘留并移交安康市汉滨区拘留所羁押为切实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营造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浓厚社会氛围,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月23日在汪某某所在社区张滩社区举行了司法拘留公开宣告会,向当地社区居民完整介绍了被执行人汪某某的抗执行为及处理结果,让大家对暴力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产生清晰的认识,以此为警示,守信用、崇法律。同时也向社会进一步表明了安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推动形成对抗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2月23日,法院在汪某某所在张滩社区举行司法拘留公开宣告会3月13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汪某某宣布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妨害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可增加相应刑罚量;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2年6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