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康14岁女孩骑摩托带2人发生车祸,谁来赔?法院判了

  • 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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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6/27 11:20:14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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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等

引发的交通事故让人触目惊心

但不少家长并未引起重视

让我们来看看紫阳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敲敲警钟吧!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夜晚,紫阳县城关镇一刚满14周岁的女孩小余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车前蹲坐15岁的小陈、车后乘坐16岁的原告小张,当行驶至城关镇紫府路某酒店附近时,车辆与道路右侧路肩发生碰撞摔倒滑行,造成小张鼻骨、上颌骨额突、眼眶骨折,身体多处挫伤。小张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小余父母离异,随母亲刘某生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张将小余及其母亲刘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身体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余驾驶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无法定保险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载人、夜间未降低车速,导致小张受伤,且事故发生时小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余对本起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小余未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刘某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小张损失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驾驶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更会扰乱道路交通驾驶秩序,危害其他驾驶人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广大家长一定要让孩子充分认识到骑行摩托车的风险与危害性,加强对自己所有车辆的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力度,引导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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