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婚期已定女方加码彩礼13万,安康小伙不娶要求退彩礼!

  • 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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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6/25 17:32:09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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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紫阳城关镇的小张和洞河镇的小杨于2021年6月24日经媒人介绍认识,6月25日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张在订婚现场给付了小杨8万元彩礼,并商议在2021年下半年结婚。然而到了2022年,小杨都没有提及和小张结婚的事。2月15日经媒人转达,小张得知小杨要求追加13万彩礼才能结婚。




小张觉得小杨这种临时加码的行为既没有诚信也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以小张的经济情况拿不出这额外的13万元,后经多次与小杨沟通无果,小张便提出取消婚礼,并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杨返还8万元彩礼。

审理结果




紫阳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最终小杨当庭返还小张彩礼共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温馨提示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能要求彩礼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较长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三)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分手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生活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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