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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较长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三)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分手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生活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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