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康一男子车祸去世,前儿媳与公婆因120万赔偿金对簿公堂......

  • 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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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4/22 17:44:40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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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在广州因车祸意外死亡
获赔付120余万元
前儿媳代三个年幼的孙子索要赔偿金
与公婆对簿公堂
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死者刘小系三原告刘甲(12岁)、刘乙(8岁)、刘丙(7岁)之父,系被告刘大、孙某之子。2020年4月23日,刘小在广州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2月3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0万元,车辆驾驶人赔偿10万余元,车主在驾驶人赔偿范围内对其中4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按责任比例划分后,其中死亡赔偿金7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万元。三原告法定监护人在向二被告索要赔偿款时,二被告辩称三原告的母亲杨某在与刘小离婚后改嫁,对三原告不闻不问,在刘小身亡后,杨某立即着手于本案争讼,前后明显的反差,二被告有足够理由怀疑其存在个人目的,拒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遂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分割赔偿款。






审理结果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不是遗产,是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系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参照遗产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酌情分配,并扣除被告方因所有权利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本案中,三原告尚未成年,其生活学习来源主要依靠死者刘小(已故),被告刘大、孙某也已年老,劳动能力也在逐年下降,但考虑到刘大、孙某还有两个女儿对其赡养,故在分割时应向三原告适当倾斜,本院酌定三原告按照61%分配,被告刘某、孙某按照39%分配,再结合被告前期的支出,判决二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因刘某某死亡所得赔偿款707047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涉及遗产继承等纠纷不断涌现,亲人反目对簿公堂,不免让人唏嘘。遗产争夺“战争”往往没有赢家,逝者已去,在这场事故中,无论是公婆还是孙子都是受害者,双方都应放下彼此的执念,更多的为孙子的将来考虑,生养之恩不敢忘,继承之事多体谅,不要让亲情因为金钱变了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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